发布时间:2020-03-18 10:37 浏览:3731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
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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